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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省高级法院统一发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作者:陈善文  发布时间:2012-03-09 09:48:56 打印 字号: | |
  目前,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因各审判人员掌握相关数据更新上的差异,导致各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各审判人员之间适用计算标准上不一致,在客观上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但因法院系统内部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数据发布,及各审判人员掌握相关数据更新情况的差异等原因,客观上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审判人员没有及时掌握数据的更新,沿用过时的数据进行裁判,有的审判人员采用公安交警部门内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裁判。

  对此,我们建议: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根据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数据,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内部指导文件的形式发布至管辖范围内的各级法院,以便统一管辖范围内各级法院相同案件的裁判标准,保障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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