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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法律文书生效确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6-11 09:22:01 打印 字号: | |
  主要问题有:(1)确认方式“不规范”。文书效力确认有的是法官手写签字确认,有的是加盖业务庭印章生效,有的是出具盖有法院印章的生效证明,“多样化”的做法影响了文书的严肃性。(2)确认状况“不明确”。一方面立案法官在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仅凭文书很难确定其生效时间。另一方面生效时间不明、未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的保护。(3)确认效力“难度大”。主要是社会管理机构如婚姻登记机构、房产登记部门等,对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甄别难度大。(4)补开确认“不便民”。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房产登记时再次往返法院补开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对外地和偏远地区的当事人十分不便,不利于司法为民。

  对此,我们建议:(1)统一文书生效确认方式。法律文书生效应以登记为主,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建立生效信息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2)文书生效应该制度化。应及时跟踪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对部分需要生效证明书的当事人,出具文书效力证明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规范生效确认格式。在明确文书生效确认的主要内容后,应该规范生效确认格式,并加盖法院公章,统一编号,以增加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生效确认时间应详细。必须将案件的生效时间确定到年月日,避免使用“经当事人签名或按印后生效”等模糊性语言,以提高生效证明书本身的准确度。(5)统一生效文书送达方式。生效证明书应当载明出据证明部门的电话和工作时间,登记备案后,统一将生效文书及时送达,或寄送达给当事人或由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责任编辑:简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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