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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2-06-18 09:26:13 打印 字号: | |
  主要问题有:(1)统计数据有误报、漏报。即或有一线办案人员的疏漏,也有统计员本身的问题,如案由、案号、当事人等书写错误或不符,未注明案件标的额、开庭时间等重要事项;法律公告、鉴定、管辖异议、当事人申请和解等期间未注明,或期间扣除错误。(2)统计指标设置欠科学。有个别指标如平均结案周期等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否有绝对对应的关系,能否客观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尚值得商榷。此外,生成报表不够科学,业务庭室过多依赖司法统计人员。(3)统计分析停留在表面上。受人力、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司法统计员大都能认真填报,反复核对司法统计数据,但对司法统计中的数据分析不具体,不够深入,即使进行了分析也只停留在现象上面,未就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及环境进行系统分析。(4)统计软件系统仍待完善。司法统计系统的案由归口不一致,一些案件被随意地录入到“其他”一栏。司法统计软件与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并未有效对接,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手工填写。不能进行批量录入、报结集体诉讼案件。修改数据非常不便。

  对此,我们建议:(1)正确认识司法统计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司法统计的价值,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根据实际需要,精简一些过时的内容和指标,增设新的指标。(3)科学利用统计数据分析。定期开展综合性统计分析,并不定期开展专题统计分析,不断完善统计分析的横、纵向历史比较,增强其横向可比性,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提出对策、措施或者建议等。(4)完善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如继续加强软件系统研发,完善相关功能,比如案件上诉率、改判率等等,使得司法统计更能符合法院审判管理的需求。
责任编辑:简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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