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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法院反映利用手机犯罪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王超峰  发布时间:2013-01-17 09:43:35 打印 字号: | |
  自2009年以来,该院审理利用手机犯罪案件38件,涉案金额70余万元。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利用手机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智能手机犯罪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结合紧密。智能手机集通讯、娱乐、商务、网络、社交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因智能手机的强大功能,利用手机犯罪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智能化,如据该院统计,审理利用手机传播色情信息犯罪案件4件、利用手机短信诈骗案件达21件、利用木马程序窃取个人资料犯罪案件2 件。

  二是利用手机变频技术实施诈骗犯罪。手机变频技术现正成为一种新的诈骗手法,通过手机变频技术,利用软件改变来电显示号码,从而进行诈骗,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诱骗性,且涉案金额大,共审理此类案件7件,涉案金额达27万元。

  三是利用手机支付功能实施犯罪。继各种卡类支付、网络支付之后,手机支付成为又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利用手机支付功能进行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盗用他人手机进行支付消费、通过病毒植入途径操控他人手机支付消费等,目前发现此类案件4件。

  对此,该院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现有的《电信管理条例》内容较粗糙,考虑不够全面,前瞻性不足,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完善、出台电信、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对手机传播信息安全问题做出法律规定。

  二、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型手机犯罪的分析研究,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查找、取证,加强对手机犯罪预防和惩治力度。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协作,从手机的生产到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加强技术防范。

  三、提高自律意识。手机网站和相关产品的开发商、制造商应发挥手机媒体的积极作用,注重信息内容的合法、安全和健康,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手机用户要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不主动接收不法的手机信息,更不能成为不法信息的传播者。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简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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