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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13-03-22 10:28: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对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调研,发现判决书说理部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证据认定模式化。对证据认定的表述过于模式化,对当事人的诉请、抗辩理由,存在不予分析的现象,没能体现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自由心证过程。这种“避开”不说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说理部分较难信服。(2)内容简单不透彻。对事实的认定理由不够充分,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不全面,判决说理不准、说理不全及说理简单不透彻。(3)引用法律解释“千篇一律”。只有共性,不能根据案件事实,体现个案特点。有的仅引用条文,但缺乏对条文含义及对案件的可适用性做出解释。

  对此,我院提出建议:(1)说理部分应反映事实真相。原告诉请与被告辩称,既不能完全照录,也不能简单的进行归纳,造成偏离当事入本来的主张及理由。对其中内容重复、层次不清的,作适当调整和归纳,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避免当事人看不懂而对法官、法院产生不好的印象。(2)证据的认定应求全责备。首先,证据的认定应该居事实前面,这样才能对后者起到逻辑前提的作用。否则,当事入就不明白为什么该证据能被法官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其他证据就不能,而认为法官强词夺理,说理不透。其二,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入的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都应逐一予以认定。(3)判决理由应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凡当事人诉请、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都要把道理说透说全,不能有损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如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要正推和反思,正推审查法院是否将当事入提供的主要证据予以认证,认定的事实是否完全包括了所有认证和当事人陈述,判决理由是否将当事入的诉讼主要争执点进行分析,说理是否全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判决主文的认定在判决理由里是否说理论证透彻,是否存在漏判等等。(4)说理形式不主张创新。只有在判决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下,才主张判决书说理部分形式上的创新。否则,不主张内容与形式上的创新。
责任编辑:简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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