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有些规定不合理,操作程序不规范。《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对终结执行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规定与具体标准,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也只是要求对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进行听证。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终结执行程序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2)实体处理有失公允,不适应现阶段要求。有的案件采取合议制,有的则采取独任制;有的案件只处理部分财产后即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执行为由终结执行;有的只是偿还部分债务,没有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终结执行。造成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大,容易引起混乱。(3)适用条件随意扩大,终结执行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随意扩大终结执行的适用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也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有的以被执行人外出长期不归,下落不明为条件裁定终结,有的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终结执行,有的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
对此,我院建议:(1)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需要加以明确的补充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统一,以便统一规范各地的执法尺度,使终结执行程序有法可依。(2)严格依法适用终结事项。对执行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防止终结执行条件的扩大化,提高案件质量。(3)把好终结执行的审批关。分管院长、执行局长要认真把好终结执行的审批关,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4)强化执行工作纪律。要通过内部培训提高执行能力,执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加大对违法违纪办案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