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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偷拿对方个人财物”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4-10 09:29:58 打印 字号: | |
  随着“85”后、“90后”逐渐走入社会,未婚同居的现象屡见不鲜。据我们调研发现,同居期间偷拿对方个人所有财物的犯罪时有发生,且犯罪数量逐年递增。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为:

  (1)未婚男女双方婚前同居数年,经济、生活趋于统一,且男方承担了双方共同生活中的日常开支,关系已到了谈婚论嫁地步,期间,若男、女中一方偷拿对方个人所有财物,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否将双方彼此视作家庭成员,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四)项中规定的“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列具体情形。

  (3)“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有所区别”,是可以从轻还是减轻甚至于应当从轻还是减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样,在量刑时如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依法官或合议庭主观认为予以破格或降格处罚。

  对此,我院建议:

  (1)因《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同居关系的男女因未进行婚姻登记,不是夫妻,显然不能列为“近亲属”范围内,故不能适用“偷拿自己家或亲友家财物,不作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不保护这种不合法的同居关系,因此,应加强法制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将该类型案件通过案例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公民对该类行为的认识,并预计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2)建议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扩大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的适用范围。从而为诸类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案件,有相关法律依据。

  (3)建议修改量刑幅度。不宜将盗窃数额作为该类案件量刑的唯一尺度,还应结合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特殊作案背景等其他情节,切实做到“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从而更好把握罪重与罪轻的标准,体现刑罚的公平正义。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简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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