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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反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率不高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5-10-13 10:08:5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判决结案的320件普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逾期或当庭提交、补充证据的116件,占全部案件的36.2 %,随机抽取的该院2015年判决结案的100件普通民事案件中,逾期、当庭提交或补充证据的达33件。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率不高,对案件的庭审效果和案件审理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该院调研分析当事人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当事人程序意识不强。部分当事人对举证期限的概念认识不清,认为证据只要在判决前提交给法院即可,距离较远的当事人更不情愿在开庭前专门再跑一趟法院来提交证据。新出台的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

  二是逾期举证的风险不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可以不予采纳,而现实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另外该条还规定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采纳后可予以训诫、罚款。而现实中,因为没有具体操作细则,鲜见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采取任何惩罚措施。据了解,该院从未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采取过惩罚措施。此外,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而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不懂得对逾期证据提出异议,从而增加了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的侥幸心。

  三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强。政府部门或企业单位基本上会以需要法院调证函或律师函为由不受理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而即便是代理律师其调证能力也各部相同,人脉关系、交际能力等因素对调证能力都有很大影响。比如有律师反映其凭律师证在株洲可调取对方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明细,而在长沙则不行。
责任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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