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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分析执行不能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罗达  发布时间:2015-10-22 15:11:39 打印 字号: | |
  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时债权未能执行到位的客观情况称为执行不能。株洲市石峰区法院经调研分析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不能的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履行,有的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办公、生产场所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等等。

  二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极差,有的被执行人仅有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条件,有的甚至家徒四壁,仅靠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金度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是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主要体现在:被执行财产权属不明;被执行财产变现困难,如对农村宅基地上的财产无法处理;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如政府统一打包整体处置、土地盘整等,容易对法院执行造成干扰,致使执行不能。

  四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率并不高。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务人财产,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已经被转移、流失,造成执行不能。而财产保全率低的原因除了当事人财产保全意识缺乏外,主要是其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完善财产发现制度。要提高执行到位率,除建立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财产发现制度,在原有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构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被执行财产发现体系,从而提高发现财产的比例。

  二是强化合力破解作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人的制裁力度;同时增加自然人的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建立委托调查制度,赋予债权人基于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并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作为财产发现制度的重要补充。增加规定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等发现财产的辅助措施。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赋予法院要求电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电话号码清单的权力,以利于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进而发现其财产。为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和流失,重构债权分配制度,提高财产保全率。制定新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在分配债权时应该多分。同时,完善对转移、转让财产降低履行债务能力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

  四是建立执行不能救助制度和个人破产债务豁免制度。对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对其执行徒然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但必须加强对执行不能风险的解释工作。对于债权人同样为特困群众的,应当通过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对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还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豁免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的债务,帮助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走出困境。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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