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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残标适用的时间界线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7-03-13 11:41:01 打印 字号: |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旧道标》)于2017年1月14日正式废止。在新旧标准适用的时间界线上,存在着以受伤事件为界线和以鉴定时间为界线两种不同观点,实践中两种做法亦都存在,导致了适用标准的不统一,故新旧标准适用的时间界线亟待明确和规范。

  第一中观点坚持以受伤时间为界线(即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受伤的案件适用《旧道标》,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受伤的案件则适用《新残标》),而笔者认为该做法存在明显瑕疵,比如伤者如果是2017年 1月1日以前受伤,但因住院治疗时间较长,导致鉴定时间拖至了2017年、甚至2018年或更久远,如仍适用已经废止的《旧道标》,显然不合理,也有失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旧道标》既然已经废止,则不应继续适用,故认为凡是2017年以后进行的鉴定都应适用《新残标》,从理论上讲,该观点是正确的,然而,新旧标准的差别,势必会导致大量重新鉴定的产生,不利于司法鉴定结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笔者认为,从本意上理解,适用新旧标准,应以鉴定时间为界线,即凡是2017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鉴定,应适用已经生效的《新残标》,但对于在2017年以前已经按照《旧道标》进行了鉴定的,重新鉴定也应继续依《旧道标》进行,同时应不准许仅以适用《新残标》为由申请对之前按《旧道标》做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如此便可防止大量重新鉴定的发生,亦可保持鉴定结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责任编辑: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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