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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享受农村基础养老金的劳动者能否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陈定波  发布时间:2017-04-26 11:05:55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

  2014年2月,邱某(1951年11月出生,系进城务工农民,每月领取新农村基础养老保险金75元)经人介绍到株洲市石峰区湖湘物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从事搬运货物的工作,月工资约为二千至三千元。2014年5月23日下午,邱某在物流中心卸货时被货物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4天,后邱某于2014年10月27日委托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8日依据《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认定邱某伤残构成十级伤残。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株洲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申请超过时限为由作出了株人社工伤退字[2016]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6年,邱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石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77 843.4元。另查明:原告进入物流中心工作后,物流中心并未与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亦未给原告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二、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邱某已满60周岁并享受了新农村基础养老保险,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双方的法律关系只能界定为雇佣(劳务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邱某虽年满60周岁且享受了新农村基础养老保险(每月75元),但该待遇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裁判

  石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邱某年满63周岁,每月领取农村基础养老金75元,该基础养老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相同,其在数额、功能、与单位关联性等方面都明显弱于基本养老保险,故邱某每月领取的75元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邱某自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在被告处工作期间,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邱某为物流中心提供有偿劳动,并每月从物流中心处领取工资,接受物流中心的管理,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并非劳务关系。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在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邱某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故裁定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邱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的一审裁定。

  四、评析

  实践中,法律对超过60岁享受农村基础养老金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此理解不一,极易酿成纠纷。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仍可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可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在我国,男性退休年龄一般是60周岁,退休后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是说所有年满6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男性超过60周岁仍可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二)新农村基础养老保险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其在数额、功能、与单位关联性等方面都明显弱于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并不相同,故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新农村基础养老保险金而认定其已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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