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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自由,远离犯罪
作者:张凯  发布时间:2017-12-01 15:45:36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从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魔音KTV离职后,利用熟悉魔音KTV环境的便利,在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偷偷进入魔音KTV员工宿舍,在宿舍盗走被害人曾某的一双鞋子、付某的现金20元。2017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魔音KTV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许某持有的白色VIVO手机一台,付某的现金178元。后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1600元。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敬军、刘定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在攸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焦点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四、案件评析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责任编辑:肖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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