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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石峰法院分析“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详解背后原因\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0 09:53:02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的案子都执行两年了,怎么还没执行到钱?”生活中,一些申请人认为赢了官司就能把钱要回来,但当法院穷尽措施仍执行不到位,申请人就会认为法院没有去执行自己的案子。难道真的是法院消极执行吗?其实,法院不是保险公司,执行并不是万能的,还有一种执行案件的情形叫“执行不能”。下面,石峰法院分析二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件,详解“执行不能”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刘某申请执行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石峰区法院审理,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76000元。但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义务。案件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周某属农村低保户,摩托车未购买保险,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劵、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无住房公积金。法院将周某拘留了15天,但其仍然未履行义务。石峰法院遂依照法定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件中,周某本身经济困难,执行法官穷尽调查措施,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周某进行了司法拘留15天,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案件。石峰法院对该类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不能案件处理的方式有二种。一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司法救助。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二、执行立案后,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欧某申请执行株洲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峰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约定该实业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向欧某支付借款850000元。但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一套房产,但该公司提出了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宣告破产。石峰法院遂依法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措施,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该案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法院裁定宣告了被执行人破产。对于该类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而执行不能的案件,石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之规定,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除了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外,以下情形也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的。

  很多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误解,认为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就不会管了。其实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法院也会每半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恢复执行。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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