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法院执行局拒执典型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执行人孙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进入刑事程序被刑拘之后十天内履行了全部义务,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峰区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1、孙某欠汤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000元,共计216000元整。孙某自2017年4月31日前支付汤某8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5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汤某;2、孙某自愿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汤某诉至法院产生的费用18000元。诉讼过程中,石峰区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对孙某名下湘H9YK89号越野车(查封期限为2年,仅在车管所查封了车辆过户手续)及孙某在益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上的1536.99元进行了保全,并将查封的民事裁定书送达了给孙某。调解书生效后,孙某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汤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石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石峰区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孙某名下的财产的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仅400余元,且分布在不同账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孙某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
被执行人孙某在调解书生效立案执行后,经石峰区法院核查,其在建行益阳银成支行的账户6217003010105584353自执行立案后(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共入账1005400元(共19笔,仅统计每笔10000元以上的),但每笔均于当日或次日转走支取或消费,并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石峰区法院认为,孙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转移,侵犯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8年7月,公安对孙某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8月10日,孙某在耒阳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拘。2018年8月16日,孙某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共计24万余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目前,孙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调解书的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转移大量资金逃避执行,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拒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