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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失能否向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9-11-29 15:22:57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该条规定中申请人“错误”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及理论界普遍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申请人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时持有相当的针对于被保全人的证据,主观上无恶意,保全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便申请人对被保全人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生效判决的支持,其亦可免除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此种情况下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实际遭受的损失该向谁主张呢?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申请人对被保全人的起诉和财产保全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如第三人无权代理)而导致,应准许被保全人向第三人主张财产保全损失。其理由是,既然向申请人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路径已因申请人被认定无过错而阻断,如不能向第三人主张相应损失,势必会出现无过错被保全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失的不公现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损失系因申请人启动财产保全而造成,申请人为直接侵权人,第三人即便存在无权代理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财产保全损失的发生,亦即如果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就不会导致财产保全损害的产生,故被保全人不能向该类第三人直接主张财产保全损失。

笔者认为,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被认定为无过错时,如存在申请人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系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的情形,应准许被保全人向该第三人主张保全损失。其一,此种情形,如被保全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又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损失,则其损失无从救济,有违民事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其二,过错第三人在实施过错行为时,其已存在导致被保全人被起诉、保全的潜在风险,因此可以视为其已作出了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被认定为无过错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保全人相应的损失应由过错第三人承担。


 
来源: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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