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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1 17:10: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湘0204刑更2号

 

罪犯张蓓,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50号5栋102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先锋村一组1号。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8月16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18年12月3日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因患有梅毒I期疾病,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

2019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8)湘0204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蓓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张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罪犯张蓓怀孕,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以(2019)湘0204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张蓓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张蓓再次怀孕,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审核过程中,就罪犯张蓓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委托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鉴定,2020年9月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张蓓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同年9月11日,株洲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蓓:①宫内妊娠31周,单活胎,疤痕子宫,轻度贫血;2、被鉴定人张蓓的病情符合湘司法(2016)37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二)款之规定。”据此,2020年9月1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株中法技统字25号工作函,其内容为“被鉴定人张蓓符合湘司法(2016)37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二)款之规定”。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5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对我院拟对罪犯张蓓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材料副本进行了审查,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株石检三部暂征函[2020]1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张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张蓓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石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回函,载明“张蓓与其母亲居住在株洲市荷塘区地产上品人家小区5栋1002号,由母亲照顾张蓓与其丈夫陈弼洋的小孩,走访之后核实罪犯张蓓所提供的住址属实”。2020年11月4日,本院对正在住院的罪犯张蓓进行了调查,其表明:新生儿预计将2020年11月5日出生,小孩出生后,由罪犯张蓓及其丈夫陈弼洋共同照顾,居住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先锋一组1号。2020年11月5日,罪犯张蓓在株洲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

经查,罪犯张蓓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蓓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本次哺乳期终止。

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罪犯张蓓需持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年十一月十日

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为5天(从20201111日至1115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本院举报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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