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提供信用卡帮助转移和取款,近日石峰区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杨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上家万金(在逃)帮违法犯罪人员取钱的情况下,为赚取提成手续费,与万某合作进行取钱业务。双方约定,被告人杨某负责寻找有经验的人员取钱并将现金交给万某,可抽取每次取款金额的8%作为提成。经被告人刘某(另案处理)、张某的介绍,被告人杨某先后伙同刘某、刘某某、付某(另案处理)、冷某、陈某、张某、许某等人,由被告人杨某从万某处接取钱业务,被告人付某、陈某负责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对冲洗白,被告人刘某、付某、陈某、张某、许某等人负责通过杨某向万某提供收钱的信用卡账号,接受转账后到银行取现交给万某。
石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某、陈某、冷某、张某、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以提供信用卡帮助转移及取款提现等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