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针对执行积案采取新举措,通过多次释法析理做继承人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23年积案。
1997年2月,李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后李某未按期归还,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相应利息。1998年3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农村的一栋私房,并无其他财产,且李某本人长期在外躲债,案件暂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2月,李某因病去世,其妻子和女儿继续居住在私房中。
2020年5月,陈某脑部溢血急需医疗费进行治疗。执行法官及时转化执行思路,告知被执行人妻子和女儿在该案执行完毕之前无法继承该房屋,法院将会对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进行限制,同时会针对农村房屋的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查封措施。
得知以后无法继承房屋,且房屋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查封,被执行人妻子和女儿改变了以往置之不理的态度,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女儿一次性支付3万元给陈某,陈某自愿放弃余下款项。2021年6月,3万元支付至法院账户,考虑到陈某行动不便,执行法官主动上门为陈某办理了领款手续,案件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