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合作双方的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电梯设备公司自2018年3月起在株洲地区合作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以被告株洲办事处形式开展合作,由原告提供办公场地,合作期间利润按原告40%、被告60%分配。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终止合作,但对合作期间利润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双方合作期间扣除成本和开销后,并无利润可分配。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合作期间的财务账目未经双方对账清算,针对该案特殊情况,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清算。经对账清算,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账目组织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由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2412元,双方之间纠纷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