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本不该,入室盗窃孤寡老人财物就更不该。近日,石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在石峰区多次盗窃作案,其中一起为盗窃孤寡老人财物,法院经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韩某价值人民币八百一十元的财产,用于退赔被害人。
2021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韩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盗窃作案3次,共盗得现金20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精白沙香烟一条,其中一次为:2021年4月4日,被告人韩某在石峰区铜藕路新建村某栋某号入户盗窃孤寡老人程某的两条芙蓉王香烟,经价格认证,被盗的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盗窃孤寡老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