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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居男友贩毒提供支付宝收款,一女子获刑六个月
作者:石婷  发布时间:2021-12-17 09:25: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1、2020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在其株洲市石峰区的家中,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粒麻古和0.5克左右的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

2、2020年11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朱某出资500元,要吸毒人员黄某帮忙代买毒品,后黄某在被告人郭某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向郭某购买了半粒麻古和0.3克左右冰毒。

3、被告人杨某系被告人郭某同居女友。2020年11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朱某、伊某合伙出资500元转给吸毒人员黄某,要黄某帮忙代购毒品。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购买500元毒品,后黄某来被告人郭某家中,被告人杨某此时在郭某家中卧室内,其从卧室出来上卫生间时,看到被告人郭某与黄某之间在进行毒品交易。黄某向被告人郭某支付500元毒资时,被告人郭某告诉黄某其支付宝被限额,要求黄某把毒资支付到被告人杨某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给黄某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郭某收取毒资,后黄某按照被告人郭某的要求向被告人杨某的支付宝账号上转款500元,该500元被告人杨某未再支付给被告人郭某。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没收被告人郭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五百元。本案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同居”涉毒犯罪问题,本案被告人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2020年11月6日的贩毒事实中,毒品虽来自于被告人郭某,直接交易者也系郭某、黄某二人,但杨某在明知二人是进行毒品买卖的情况下,仍为郭某贩毒提供收款方式,其帮助贩毒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从本案的审判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没有“擦边球”,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经意的协助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麻痹大意,不能因为亲密关系就任自己身陷其中。远离毒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的刚性要求。石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为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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