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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22-02-22 16:51:17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所对应的是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突破。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该项突破的理由解读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主要是老人和小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况下,再行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势必增加原告诉累。”

那么,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类案件的被告只有一人,原告可否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呢?对此,民诉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最新(2021年11月)出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的管辖解读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阐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再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该三类案件的被告只有一人,原告只能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此,笔者不甚理解。因为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存在增加原告诉累的特殊情形。如确实考虑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主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则不应将“被告是一人”与“被告是多人且不在同一辖区”两种情形案件的管辖规则区别对待。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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