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驳回后能否向法院提起异议审查程序?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23-03-20 14:53:49 打印 字号: | |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那么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驳回后能否依照上述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呢?

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其一,《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作为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法律明确规定其被裁定驳回申请后的救济途径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该款并未对驳回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进行规定;另外,在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方也不存在有异议。故该款看似是对提出异议的期限(十五日)所作的规定,实则也是对提出异议的情形及主体进行了明确,即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法院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情形下的被申请人。

其三,在法院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情况下,《民诉法》赋予了申请人诉讼救济程序,但在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情形下,《民诉法》并未对被申请人的救济程序进行规定。在《民诉法》对特别程序作了“一审终审”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设立“异议审查”程序的目的应是在于赋予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情形下被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实现其与申请人的权利对等。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夏晓宇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06号    邮编:412005    QQ立案在线:1228257336    执行局电话:0731-28307911    传真:0731-28332220    Email:zzsfqlia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