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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丨石峰区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两人获实刑
作者:张世成  发布时间:2023-06-26 17:20:3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6月2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集中宣判了两起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两被告人均获实刑。

案例一: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期间,吸毒人员罗某璐、杨某(均已作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在收到毒资后,先后4次贩卖毒品给罗某璐、杨某,并与其二人一同吸食,被告人王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粒。石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定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晚,吸毒人员李某到被告人王某家中聊天时提出想吸食毒品,遂向王某微信转账1500元用于购买毒品。王某收款后向唐某转账1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当晚,唐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送到被告人王某家中,王某在自家客厅分三次与唐某、李某共同采取“烧板”的方式将毒品全部吸食。石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定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石峰区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证据标准,根据在案的证据充分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邀请了石峰区人大代表到庭参加旁听。宣判结束后,代表们表示,此次公开宣判的意义重大,彰显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极大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守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下一步,石峰区法院始终贯彻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继续不间断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加强对辖区内禁毒教育宣传,协同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打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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