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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2:0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0204刑初42

 

本院在审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少鸣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中,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三人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并于同日履行公告程序。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至7月期间,龙少鸣伙同陈新坡、张新华二人在炎陵县东风村附近进行过4次狩猎,龙少鸣负责使用张新华的7.62mm口径自制猎枪开枪射击猎物,张新华负责提供7.62mm口径子弹和开车,陈新坡作为本地人负责指路和开车,共猎获100斤左右的野猪一只、30斤左右的野猪一只和10多斤的小麂一只。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狩猎的小麂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小麂价值3000元。截至目前,三被告未对因违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予以赔偿及赔礼道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书、公告文书;2.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卷宗,包括讯问笔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3.鉴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关系自然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列入《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的野生动物。本案中,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的野生动物,经鉴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列举的三有保护动物麂。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在禁猎期、禁猎区共同实施猎捕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国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3000元,致使被猎捕的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应对上述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各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000元,共计3000元;

2.被告龙少鸣、张新华、陈新坡在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定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0二三十一

 

 

联系人:田浩升 

联系电话: 0731-28307945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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