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网络购物引纠纷,倾心调解化干戈

作者:陈定波、陈雪玉  发布时间:2024-09-10 16:45:4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是深入百姓的法治“触角”,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石峰区法院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以“小法庭”撬动“大治理”。现开设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挖掘云龙人民法庭在创建过程中的新经验,展示云龙人民法庭在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护航株洲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新风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在享受着节约购物时间、节省购物成本的同时,也面临着产品质量不过关、售后问题等困扰。近日,石峰区法院云龙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因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株洲职教城大学生张某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向被告陈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0包咖啡,并支付价款700元。收货后,张某发现咖啡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生产日期,多次与网店售后协商退款赔偿事宜未果,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700元并赔偿十倍购物款7000元。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联系陈某,陈某称其出售给张某的咖啡是在收到张某订单后直接在拼多多上下单邮寄给张某,自己并无咖啡的进货发票和检查报告,不同意退款退货,更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多次向陈某分析案情、释法析理,经沟通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双方于线上签署调解协议。陈某于签署协议当日向张某支付了2000元,这起因网购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网购可以让人足不出户就买到心仪商品,但是网络平台作为虚拟市场,需要自行辨别网店信息的真实性。作为消费者,下单前应提前审查商家是否具备经营销售资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还应保留商品宣传页全文及链接地址、客服聊天记录、下单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在确认收货前仔细检查商品,如果发生纠纷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何峰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06号    邮编:412005    QQ立案在线:1228257336    执行局电话:0731-28307911    传真:0731-28332220    Email:zzsfqlian@qq.com